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80J/2025-002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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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文 号: | 金市民〔2025〕39号 | 统一编号: | ZJGC10-2025-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事务部: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要求,推进低保救助精准阳光、公开公平,切实兜住兜准民生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对象认定
(一)规范准入条件。以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四方面情况作为认定依据,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性限制条件,不得以家庭成员为公职人员、有多个子女、未在户籍地长期居住等为由,在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情况下拒绝受理申请、一票否决或直接认定。除单人户低保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非本地户籍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得以“拆户保”、“部分保”代替“整户保”。具体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单人户低保认定。对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对象,仅考虑本人收入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纳入单人户低保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对象,不再考虑本人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直接纳入单人户低保范围。
(三)规范备案制度。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低保经办人员与申请家庭存在近亲属关系的,经办人员在主动回避的基础上,应履行近亲属备案。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低保对象因患病、残疾等特殊原因或因入住服务机构,其银行卡或存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亲属代管的,应履行卡折代管备案。相关备案材料作为申请家庭附件及时上传至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二、规范低保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线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审查材料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供养义务人身份证、《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材料齐全的,立即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申请有困难的群众代为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受理或为申请低保对象出具困难证明等额外材料。
(二)调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取系统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综合分析申请人填报信息、核对报告信息和入户调查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形成调查记录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签字确认。对于申请家庭情况复杂、申请材料真实性存疑、申请人主动要求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民主评议。
(三)审批认定。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并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申请对象不予审批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的指导监管。
(四)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完成调查,重新调查结果视为最终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后,应在审批通过低保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公开栏长期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救助金额等信息。
三、规范低保资金发放
(一)家庭户低保金计算。低保救助金发放标准实行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低保家庭低保金=(当地低保月标准-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家庭人数。
(二)单人户低保金计算。重病、重残单人户低保对象享受全额低保金。精神、智力三、四级单人户低保对象享受差额低保金,最低差额按低保标准的30%发放。
(三)严格资金发放程序。低保金按照“当月审批、次月发放”的要求,于每月10日前以社会化形式将低保救助金通过浙里基财智控“一键直达”模块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确保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与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名单相一致,并与当期发放的资金清单进行审核比对,确保发放的准确性。
四、规范低保动态管理
(一)加强定期复核。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规范设置低保家庭复核时限,对高龄、残疾、重病等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自动复核并出具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个月内完成线下入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好保障待遇调整。
(二)加强渐退期管理。低保家庭成员因就业、创业等出现收入增加,在落实收入减免计算政策后,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仍然符合条件的,自收入超标后的次月起给予一年渐退期,期间继续享受原救助保障待遇。渐退期内发现财产超标的,自发现之日的次月起退出低保范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常态化实施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审计+信访线索”等形式,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低保对象认定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低保资源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金华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1日